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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龙、刘国柱等与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刘国柱,杨泉香,刘国海,刘广青,张树琴,陈绍华,袁晓军,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81-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刘国柱,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杨泉香,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刘国海,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刘广青,女,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张树琴,女,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陈绍华,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袁晓军,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其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15】第1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拥有机械设备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拥有的机械设备与执行标的184136元等值的部分。二、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远西电缆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