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向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月15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