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诉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台河农电公司,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180号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005100-9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芦XX,男,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54705-3。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安街(双利焦化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诉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经报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欠原告电费524064.30元,原告工作人员马XX、张XX持《电费催缴通知书》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赵XX,法人拒约签字,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下达了《停电通知书》,但考虑到企业利益和避免停电造成环境污染,未做停电处理。2014年12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潘X、张XX、张XX每次去被告处催缴电费,当时被告出具一份“欠费还款协保证书”签名为刘文昊,(投资公司负责人)2014年12月16日。被告累计欠电费333453.42元,并且有被告的常务厂长王XX签字。2015年1月6日累计欠电费524064.30元。目前被告已停产,而且无人在厂值班,综上被告所欠电费一拖再拖,导致原告无法对用户在SG186系统结零。为此依法具状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拖欠电费524064.30元,及违约金335401.15元(524064.30元320天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供用电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2000151951,签订日期2014年8月18日,合同有效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有效期3年,证明原、被告存在供用电关系,欠缴电费每日按当年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的电费计算;3、欠费停电通知回单两份(复印件),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6日出具,2014年12月16日回单上有王XX签字,2015年1月16日回单无人签收,证明被告2014年12月16日欠原告电费625165.17元,2015年1月16日欠原告电费190610.88元;4、电费帐单二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单位2015年1月26日欠原告电费190610.88元、333453.42元,SG186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被告单位用电量明细;5、保证书一份,2014年12月16日分别由被告单位职工王XX出具,2015年12月16日王关利保证内容:2014年12月20日之前结清上月(2014年11月15日抄表)电费291731.16元(本电费不包含违约金);2014年12月29日之前结清本月(2014年12月15日抄表)电费333453.42元(本电费不包含违约金),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截止2014年12月29日上午10点之前缴纳以上所欠电费,一旦造成停电,后果由我公司自负,王XX是被告公司常务经理;6、被告单位在我单位存档的资质证件一组,证明被告资质。7、经我方申请去市工商局调取被告单位工商档案,证明被告资质,而且现任法人为朱XX。8、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欠费与违约金说明一份,证明2015年1月被告欠原告电费524064.30元,违约金天数320天,计算方式为524064.30元320天2‰=335401.15元。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定:八份证据能证明原告主张成立,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与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合同有效期为3年,合同约定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2014年12月16日被告公司常务经理王XX出具保证书:“2014年12月20日之前结清上月(2014年11月15日抄表)电费291731.16元(本电费不包含违约金);2014年12月29日之前结清本月(2014年12月15日抄表)电费333453.42元(本电费不包含违约金),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截止2014年12月29日上午10点之前缴纳以上所欠电费,一旦造成停电,后果由我公司自负”。2014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单位下发欠费停电通知回单,上有王XX签字,证明被告2014年12月16日欠原告电费625165.17元;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单位下发欠费停电通知回单,回单无人签收,证明被告欠原告电费190610.88元。2015年1月26日打印电费账单:SG186系统自动生成的欠原告电费190610.88元、333453.42元两笔数据。截止到2015年1月16日共欠电费金额524064.30元,违约金天数320天,违约金335401.15元(524064.30元320天2‰)。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与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截止到2015年1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单位电费524064.30元,原告该项请求有其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欠缴电费每日按当年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335401.15元(524064.30元320天2‰)的请求,符合电力工业部颁布《供电营业规则》关于“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的规定,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清偿偿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电费款524064.30元、违约金335401.15元,合计859465.4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395.00元,由被告七台河三丰焦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汉英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李佰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