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7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春忠、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春忠,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795号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莉莉。本院在受理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忠、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未预交,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山鸿审 判 员  李婉红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