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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苏正云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正云,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S308南侧。被执行人苏正云,男,汉族,1969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潘利,女,汉族,1971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苏正云、潘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但被执行人苏正云、潘利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苏正云、潘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正云、潘利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1294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