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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温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温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02号原告王志新,农民。被告温涛,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902室原告王志新与被告温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志新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