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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进与黄德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黄德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黄进,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黄德洲,男,193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黄天蓉,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黄德洲孙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与被告黄德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进负担。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