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亚森·买买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森·买买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财保23号申请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被申请人亚森·买买提。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504.41元的棉花补贴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亚森·买买提棉花补贴款504.4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竟翻译阿斯耶姆·米吉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