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施申佑与陈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申佑,陈国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151号原告:施申佑。被告:陈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申佑诉被告陈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申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