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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施申佑与陈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申佑,陈国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151号原告:施申佑。被告:陈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申佑诉被告陈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申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