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红莉诉文山市国土资源事务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莉,文山市国土资源事务中心,曲建国,陆道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630号原告刘红莉,云南省文山市人。被告文山市国土资源事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0982XXXX。负责人:方英铮住所地:文山市开化镇河东路1号。委托代理陆道晃,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曲建国,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丽,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莉与被告文山市国土资源事务中心、曲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刘红莉负担。审判员 苏忠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