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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连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郭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代表人:邓美江。被执行人:郭连友,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连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郭连友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欠款本金11,550.00元,。二、被告郭连友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欠款利息5,06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告郭连友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