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问鼎达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问鼎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湖南问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BCD524.。法定代表人刘丹。申请人湖南问鼎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40005122635050,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为湖南问鼎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问鼎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天心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龙芝审 判 员 龙 辉审 判 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