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60号原告:程某,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余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乡大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