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万成会与潘金华、潘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会,潘金华,潘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934-2号原告:万成会。被告:潘金华。被告:潘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会诉被告潘金华、潘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成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万成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