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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7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万成会与潘金华、潘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会,潘金华,潘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934-2号原告:万成会。被告:潘金华。被告:潘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会诉被告潘金华、潘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成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万成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