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蕊诉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蕊,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92号申请人何蕊,女,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何玲,女,现住开远市。关于何蕊诉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何玲欠申请人何蕊本金利息合计150万元正,由被执行人何玲从2016年起至2031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还执行款10万,十五年还清。2、被执行人何玲在收到债务人金文淑的还款后应提前支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