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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70-2。法定代表人.刘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捷,职业不详。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王捷位于包头高新区黄河大街98号金融广场1-Q6B房产一套,该房产在以王捷为被执行人的另一案件中也进行了查封。同时,在该案中第三人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涉案房产存在所有权争议。故本院无法对该房产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2016年1月13日申请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案执行标的916882元(含申请执行费11454元),未执行标的9168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5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