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其灿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184号原告:周其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1栋(C座)1层、2层东面。法定代表人:叶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灿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其灿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