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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尚兴旺与李运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旺,李运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08号原告尚兴旺,男,生于1986年7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沙沃乡尚庄村中街,身份号码410221198607245617。被告李运鲁,男,成年,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兴旺与被告李运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兴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兴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尚兴旺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