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晁某某。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