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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朴某甲与朴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甲,朴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朴某甲。被告:朴某乙。委托代理人:朴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甲诉被告朴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叶菁菁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温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