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朴某甲与朴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甲,朴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朴某甲。被告:朴某乙。委托代理人:朴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甲诉被告朴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叶菁菁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温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