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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阮善清与周淑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善清,周淑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79号申请人阮善清,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周淑苹,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寿宁县人,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阮善清和被执行人周淑苹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淑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万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