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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朱以凡与梁秀生、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凡,梁秀生,顾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30民初28号原告朱以凡。被告梁秀生,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顾磊,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以凡与被告梁秀生、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凡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凡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以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以凡负担。审判长  曹爱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容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