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绍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绍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05号罪犯何绍云,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东中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绍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8月1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绍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绍云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5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绍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绍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获得表扬3次;获得记功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绍云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属严重暴力犯,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绍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