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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志成与温婧婧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成,温婧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成,男。被执行人温婧婧,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婧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