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詹利文、江茂慧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利文,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1988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14年3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与原判盗窃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与原判盗窃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拘役九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与原判盗窃罪没有执行的拘役一年,罚金3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先行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与原判盗窃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一年,罚金4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先行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与原判盗窃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一年,罚金5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先行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6500元人民币。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后因病不适合羁押,于同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1983年10月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后因病不适合羁押,于同日被监视居住。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利文、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利文、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利文、江某某经预谋于2015年10月14日来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一路河东市场内,趁正在购买商品的被害人冯某不备,由被告人詹利文望风,被告人江某某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左侧衣兜内人民币76.00元。二被告人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利文、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冯某的陈述、现场方位图等书证、被告人詹利文、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利文、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虽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均有前科,不予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利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拘役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震审 判 员 纪 静人民陪审员 毕彦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