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世海与宋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海,宋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07号原告赵世海。原告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海与被告宋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世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赵世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