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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燕萍与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萍,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徐燕萍。被执行人赵刚。原告徐燕萍与被告赵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燕萍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赵刚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02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燕萍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9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朱王飞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