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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5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郑春清与薛丽萍、王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清,薛丽萍,王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5209号原告:郑春清。被告:薛丽萍。被告:王义和。原告郑春清诉被告薛丽萍、王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二被告均不在此地址居住,现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春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