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5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郑春清与薛丽萍、王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清,薛丽萍,王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5209号原告:郑春清。被告:薛丽萍。被告:王义和。原告郑春清诉被告薛丽萍、王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二被告均不在此地址居住,现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春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