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63-1号本院2015年12月22日对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城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被告刘永应更正为刘泳。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