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鲁班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鲁班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718号原告郑州市鲁班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思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政,该公司员工。被告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鲁班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鲁班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郑州市鲁班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