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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明胜、朱家新与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胜,祝家新,孙仕贵,马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魏明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家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仕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义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明胜、祝家新与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应支付申请人魏明胜、祝家新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0.1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仕贵的工资收入,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仕贵名下的房屋,现已进入评估程序,故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红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