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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路东凯与于海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东凯,于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9号申请人:路东凯被申请人:于海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海杰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