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路东凯与于海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东凯,于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9号申请人:路东凯被申请人:于海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海杰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