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春琦申请执行赵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琦,赵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琦,男,生于1954年12月23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居民。被执行人赵友明,又名赵有明,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灵石煤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2���灵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从被执行人赵友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给其留元的生活费外,剩余部分全部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福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