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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春琦申请执行赵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琦,赵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琦,男,生于1954年12月23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居民。被执行人赵友明,又名赵有明,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灵石煤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2���灵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从被执行人赵友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给其留元的生活费外,剩余部分全部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福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