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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孙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孙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55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泰白路塘中南侧。负责人迟峰。委托代理人缪亚斌,公司职员。被告孙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孙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