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汪义仕与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7号原告汪义仕。被告张有暄。原告汪义仕诉被告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