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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汪义仕与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7号原告汪义仕。被告张有暄。原告汪义仕诉被告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