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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仓定保与陆海霞、田野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海霞,田野,仓定保,傅建中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海霞。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仓定保。原审被告傅建中。上诉人陆海霞、田野因与被上诉人仓定保、原审被告傅建中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1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陆海霞、田野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陆海霞、田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海霞、田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