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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史军、史宗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梅,某公司、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史军、史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7号申请人徐冬梅。被执行人某公司、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史军、史宗凯。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出具济仲案字(2016)第4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