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蔡文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67号罪犯蔡文雄,曾用名:蔡文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增法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文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文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月29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12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76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432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02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蔡文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文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5次,2013年3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月、2015年7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考核期内共被扣2分。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632.91元,月均消费19.78元。截至2015年9月16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经济账户余额为28.9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文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数罪并罚,且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文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人民陪审员 江正峰人民陪审员 叶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范嘉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