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14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解除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王某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06726号)的备案登记的注销。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注销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0672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