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有利、杜改转与被执行人张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利,杜改转,张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郭有利,男申请执行人:杜改转,女被执行人:张向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有利、杜改转申请执行张向东金钱给付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向东离开居所地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灵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明执行员 曾爱民执行员 刘靖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