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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有利、杜改转与被执行人张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利,杜改转,张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郭有利,男申请执行人:杜改转,女被执行人:张向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有利、杜改转申请执行张向东金钱给付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向东离开居所地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灵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明执行员  曾爱民执行员  刘靖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