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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志刚与被执行人郝永波、郝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刚,郝永波,郝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320号申请执行人武志刚,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郝永波,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郝少波,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包昆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志刚与被执行人郝永波、郝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武志刚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包昆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