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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胡蝶与俞亿春、刘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蝶,俞亿春,刘燕,俞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43号原告胡蝶。被告俞亿春。被告刘燕。被告俞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蝶诉被告俞亿春、刘燕、俞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蝶撤诉处理。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