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施林水与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林水,林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施林水,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志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林水诉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林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施林水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