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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施林水与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林水,林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施林水,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志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林水诉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林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施林水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