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林岳兵与林雪野、杨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岳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雪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岳兵人民币92334.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16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317.42元;被执行人杨佳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陈明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魏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