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其银与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锦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银,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锦才,沈锦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95号原告王其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幸福东大街19号长乐小区综合楼东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锦才,男,汉族。被告沈锦林,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银与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锦才、沈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银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其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