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1月1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检察员金天杼出庭,指控:2016年1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安市高虹镇陈上线2km+200m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罗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0mg/100ml。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