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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方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686号原告李春梅,女,生于1970年4月3日。被告方春,男,生于1972年9月6日。原告李春梅诉被告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春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闫继东审 判 员  李庆瑾人民陪审员  刘兴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