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方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686号原告李春梅,女,生于1970年4月3日。被告方春,男,生于1972年9月6日。原告李春梅诉被告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春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闫继东审 判 员 李庆瑾人民陪审员 刘兴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