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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耿春雷与张振波、闫早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春雷,张振波,闫早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耿春雷,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振波,男,山东省广饶县村民。被执行人闫早薇,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耿春雷与张振波、闫早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