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2单元20703室。负责人陈乃良,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904室。法定代表人耿忠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等人民币11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