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幸福与陈海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幸福,陈海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张幸福。委托代理人张淑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幸福诉被告陈海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海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幸福撤回对被告陈海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幸福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凌小阳人民陪审员 李志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